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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曹*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5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到庭,被告胡某某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曹*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1月1日结婚,婚后一直在深圳打工,2007年2月5日生一女取名胡**,在泌**验小学二年级上学。于2009年7月9日生一子取名胡**,在普会**学幼儿园大班上学。由于婚前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建立夫妻感情,被告多次因为家庭琐事殴打原告,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原告据此再次请求:1、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胡**由原告抚养,婚生子胡**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胡某某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1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2月5日生一女取名胡**,于2009年7月9日生一子取名胡**。原告曾于2014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2014)确民初字第01302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曹*再次起诉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夫妻感情较差。原告在其娘家居住,被告常年外出打工,原、被告夫妻长期分居,夫妻关系无法维持;原告一年内两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原、被告婚后共生育两个子女,其中胡**(2007年2月5日生)跟随其母亲在泌阳县上学,一直跟随其母亲生活,婚生子胡**在确山县普会寺乡上学,一直跟随其奶奶生活。本院认为不改变成长环境更有利于其成长,故婚生子胡**跟随被告生活、婚生女胡**跟随原告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曹*与被告胡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胡**(2009年7月9日生)跟随被告胡某某生活,婚生女胡**(2007年2月5日生)跟随原告曹*生活,互不支付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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