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聂**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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