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原告于1990年与被告结婚,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二人生育三个子女,均已成年。要求与被告离婚,婚后财产共同分割,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要求与被告刘*离婚,婚后财产共同分割,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起诉状上的住址与实际不符,经人民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刘*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