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对被告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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