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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付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付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

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付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14年经人介绍认识,2014年10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我和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才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生气吵架,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承担子女抚养费。

被告付某某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未作出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经人介绍认识,2014年10月1日按当地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2014年10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原告和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家务琐事生气是难免的,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没有提供夫妻感情已破裂的相关证据,只要原、被告双方多交流,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努力改善夫妻关系,有和好的希望。原告提出离婚的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付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付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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