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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花诉被告张*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花诉被告张*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花及其委托代理人韩**、被告张*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花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2000年举行结婚仪式结婚,于2012年5月21日补办结婚证。后于2002年生育长女张*,于2006年生育长子张B,又于2012年生育次女张C。现双方在丁集路口有2室2厅的住房一套,丰田小车一辆,装修店一家。我们双方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双方性格一直不合。被告不挣钱养家,也不管家里的事,整个家庭靠我一人支撑养活。平时被告脾气不好,时常因家庭琐事辱骂我。长此以往,造成双方实在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双方从2012年8月开始分居至今已有三年多,现我们夫妻感情破裂已无法弥补继续维持这种毫无意义的婚姻只能给双方造成更大的痛苦。为此,诉至法院,1、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2、判决婚生儿子张B、女儿张*、张C归我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张*明辩称,我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组合一个家庭不容易,我们感情还可以,偶尔我们夫妻生气,但没有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请法庭判决不准我们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2000年举行结婚仪式,于2012年5月21日补办结婚证。于2002年9月20日生育长女张A,于2006年2月22日生育长子张B,于2012年6月24日生育次女张C。后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夫妻在丁集路口东北角门面四楼有一套两室两厅房子。经营中的文新路银泰门业,没有办理工商登记。丰田RAV4越野车一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之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告马*花与被告张*明结婚十年有余,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加之共同生育三个子女,更应珍惜辛苦建立起来的家庭,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对夫妻感情有一定的影响,但原告不能提供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加以印证,故对原告马*花与被告张*明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马*花与被告张*明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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