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诉被告冯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余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原告孙**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森林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马*花诉被告张*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侯**与郝**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宋**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被告郭**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