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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