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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