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董某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原告孙**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时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付某某诉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马*花诉被告张*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侯**与郝**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森林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余**诉被告冯**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宋**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