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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董某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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