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5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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