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孙**撤回对被告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诉豆瞧瞧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与被告苏**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时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森林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余**诉被告冯**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宋**诉被告陈**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