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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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位丽诉被告胡**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丽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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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敬诉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某某与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