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丽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丽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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