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韩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某、被告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婚后感情不和,被告经常赌博,不照顾小孩,没有尽到父亲的责任,上网与别的女人联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现在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由被告归还欠原告母亲的15000元,原告购买的东西归原告所有。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书面答辩状,庭审中口头辩称,不同意离婚,我们之间没有什么矛盾。若离婚,我要求抚养小孩,不用原告支付子女抚养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韩某某和被告汪某某于2012年11月份通过网络自谈认识,2012年农历12月16日典礼同居,2013年2月26日办理的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13年生育一女儿,取名汪**。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曾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后于2015年9月8日,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汪某某因琐事生气吵架后,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婚生女跟随原告韩某某生活。为此原告韩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来本院要求处理。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否准予离婚。本案中,原告韩某某和被告汪某某系自谈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双方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双方虽然因家庭琐事生气后从2015年9月份才开始分居生活,并未达到法定离婚的条件,夫妻关系应当还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应当认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在庭审中未提供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并且被告汪某某仍表示双方无矛盾,不同意离婚,为维护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为此,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韩某某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