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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石某某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于2003年3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生育长女王某甲,2008年生育次女王某乙,2010年生育长子王**。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性格不合,婚后经常吵架,无法共同生活,现夫妻感情已破裂,为此,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长女由原告抚养,次女及长子由被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王*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1年经人介绍认识,2002年腊月十八典礼同居,2003年3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生育长女王某甲,2008年生育次女王某乙,2009年生育长子王**,三个小孩现均跟随被告母亲生活,2015年10月27日起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石某某和被告王*二人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告石某某要求与被告王*离婚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以支持。原告当庭提交其受伤照片一张,证实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但该照片只能证实其受伤情况,至于致害人、致害时间、地点均无法证明,也无其他证据相互佐证,因此对该照片拟证明的内容不予采信。原被告结婚已十二年之久,且婚后生育三个小孩,原被告分居仅几天原告便诉至法院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其证据不足,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若双方多加沟通、交流,和好的可能性很大,且三个子女均处于成长发育的重要阶段,均需要父母双方的共同关爱,为维护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及有利于婚生子女的健康成长,故原告石某某要求与被告王*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石某某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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