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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饶瑞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生育一男孩取名姚某甲,于2009年10月22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吵架,被告经常酗酒、赌博,无法共同生活,原被告分居五年之久,现夫妻感情已破裂,为此,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姚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前通过邮寄方式递交书面答辩意见称:原被告虽两地分居,但每年都在一起生活一段时间,2014年大部分时间双方均在一起生活,2015年2月双方未吵架,但开始分居,他现在每天想着挣钱养家,双方的感情还是很好的,并且在原告父母的劝说下,他也听说原告愿意给他一次机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2007年同居生活,2008年生育婚生子姚*甲,2009年10月22日登记结婚,婚生子姚*甲现跟随被告生活,2015年3月份起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证人证言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张某某和被告姚某某二人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告张某某要求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以支持。原被告共同生活已八年,且生育一个小孩,原告虽称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若双方多加沟通、交流,仍有和好的可能,为维护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及有利于婚生子姚某甲的健康成长,故原告张某某要求与被告姚某某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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