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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钱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列当事人民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2015年11月13日本院受理了原告钱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一案。现原告钱某某又提起离婚诉讼,原告钱某某为重复起诉。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钱某某的起诉。

诉讼费300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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