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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田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田某某诉称,我与被告在2004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2005年2月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7年生育儿子,由于婚前双方了解较少,婚后才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生气,一直忍耐着生活,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还是长期生气矛盾不断,无奈我于2015年4月开始和被告分居至今,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和好无望,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王A由被告抚养,我不承担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共同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某辩称,孩子太小,为了孩子健康成长,我不同意离婚,虽然有时候因家务琐事生气,但我认为我俩还有感情,还有和好的可能和希望。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12月经人介绍认识,2004年农历2月初8举行了结婚仪式,2004年4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生育一个男孩王A,后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双方发生纠纷,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虽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但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说明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因此,为促使双方和好,以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田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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