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一案变更诉讼程序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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