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原告位丽诉被告胡**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丽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冯*敬诉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靳某某与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韩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许*与被上诉人袁*离婚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石*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