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靳某某与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侯**与郝**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位丽诉被告胡**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丽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诉何向勇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冯*敬诉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韩某某与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钱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