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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某某与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靳某某与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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