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邱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9月10日受理,2015年10月12日原告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邱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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