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吕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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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仵某某与被告王*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方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某某与被**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