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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某某与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章*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3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章*诉称: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于2010年正月12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在西峡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二人均系再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为琐事争吵生气,被告甚至对原告实行家庭暴力,原告身心受损。2010年10月,原告诉至西峡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王*离婚,2011年3月18日,法院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自此,双方关系并无改善,2011年5月1日起,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此,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与被告王*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王*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章*已出走五六年,双方已无感情,但为寻找原告被告花费较大,为此,被告受到了巨大的精神和经济损失,若要离婚,原告需赔偿被告精神损失费100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于2010年正月12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在西峡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二人均系再婚。结婚时,原告带与前夫生育的女儿与被告及被告与前妻生育的儿子等某,被告的儿子现已成家。当时被告王*在西**冶公司上班,原告章*认为结婚前被告承诺将原告安排进公司上班,原被告另建新房居住,后未落实属于欺骗,为此双方偶有口角,原告曾在汉**司门前吵闹,被告王*动手打了原告章*两耳光。2011年2月16日,原告章*诉至西峡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王*离婚,2011年3月18日,本院作出(2011)西城民初字第96号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但双方关系并无改善,2011年5月1日起,原告章*携带其女儿离家出走,双方自此互无联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亦无子女。

以上事实由结婚证、(2011)西城民初字第96号判决书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仓促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较差。婚后为生活琐事吵架、生气。原告章*于2011年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夫妻关系并未好转,原告随后离家出走与被告王*失去联系至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被告王*辩称若要离婚,需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0000元的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章*与被告王*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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