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宛龙蒲民初字第1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申请执行人王**因长期外出,不在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下落,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本次执行终结。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宛龙蒲民初字第13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