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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武某某与被上诉人胡某某离婚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武某某与被上诉人胡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2015)潢民初字第01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武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诉讼费300元,由上诉人武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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