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武某某与被上诉人胡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2015)潢民初字第01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武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诉讼费300元,由上诉人武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