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贾X与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贾X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贾X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贾X撤回对被告王X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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