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还需要考虑是否离婚为由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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