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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与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诉被告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涉嫌犯罪,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为由,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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