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诉被告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涉嫌犯罪,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为由,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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