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张*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张*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姜孝世、傅**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何**、被告张*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2012年5月因工作关系相识,逐步建立起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张*乙(年月日出生)。在恋爱期间,由于双方两地分居,每周只能见一次面,彼此了解甚微,后因原告已怀孕3个月而结婚。原告在婚后发现被告编造了许多谎言欺骗原告,且被告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对原告缺乏应有的关爱,以致原告在怀孕和月子期间都只能独立照顾自己和孩子,双方经常发生口角和冷战,未能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从今年元月起,双方就开始分居。原告认为双方的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

原告为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在开庭审理中出示了以下证据:

婚姻登记信息档案。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1、同意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后有共同债务116500元应由双方共同负担;3、婚生子一直由被告抚养,现已超过两周岁,由被告抚养小孩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且被告家中是三代单传,故应判决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生活费。

被告为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在开庭审理中出示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2015年8月17日,黄石市**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复印件。证明婚生子的生活情况。

证据二、(1)原告自行书写的借款记录复印件一张;(2)12张借条的复印件。证明债务情况。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各自提交的证据相互进行了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一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婚生子从出生之后一直由原告抚养,是在2015年1月之后开始由被告抚养;对证据二的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没有对外发生借款,且借条中的债权人大部分都是被告的亲戚,借款是虚构的。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直接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一能够证明本案客观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二均系复印件,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5月因工作关系认识,并逐步建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子张**。原、被告双方在婚后生活中由于理念的差异,在角色转换、责任承担上未能尽快适应,对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心理准备不足,双方矛盾逐渐加深。2015年1月,原告搬出被告父母居住的房屋与其父母及婚生子共同居住,被告独自一人居住。2015年6月起,原告在武汉工作生活至今。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特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感情是婚姻的基础,是夫妻关系建立和存续的必要前提。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之后,更多的是一份责任、一份承诺和一份亲情。在婚后的生活中,夫妻感情也处于发展变化的动态中,可以向好的方向发展,使夫妻关系渐趋完善、稳固,夫妻恩爱、家庭和睦。也可以向不好的方向发展,使夫妻关系冷淡、矛盾加深,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彼此之间较为了解,有着真挚的感情基础。既然结为夫妻,就应当继续进行和保持坦诚的交流、沟通,相互包容、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共同抚育小孩,正确面对因家庭琐事产生分歧,共同寻求化解矛盾的方法,营造和睦幸福的家庭。在遇到矛盾之时,应该多想对方的好,检讨自已存在的不足,在生活中不断提高自身修养,尽量避免采用激化矛盾的方法处理本属正常的夫妻争吵,不能简易地采用离婚的方式处理和回避夫妻矛盾,也不能因为夫妻之间存在一点矛盾就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湖北省**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山支行,户名:法院诉讼费汇缴财政专户,帐户:1729,汇入地点:湖北省黄石市。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