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任*与张*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任*诉被告张*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任*诉称:我与被告张*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张*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关系日益淡薄。2015年5月,因家庭经济问题发生争吵后,我回娘家居住至今。现起诉要求:1、与被告张*甲离婚;2、婚生子张*乙由被告张*甲抚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张*甲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甲口头辩称: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任*与被告张*甲于2003年在外务工相识,于年月日在武汉市江夏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张*乙。2015年5月,双方因家庭经济问题发生矛盾后,原告任*回娘家居住至今。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通过电话方式主持调解,因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致使调解未能达成协议。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任*与被告张**的婚姻合法有效。双方现暂时发生矛盾,分居时间较短,如彼此加强交流、相互谅解,尚能和好。原告任*要求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任*与被告张*甲离婚。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任*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案件受理费200元。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