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王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刘*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彭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仲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胡*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贾某某与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徐**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马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孟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柳某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