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