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柳某某诉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柳某某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柳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柳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王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刘*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彭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仲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贾某某与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徐**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马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孟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何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