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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某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柳某某诉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柳某某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柳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柳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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