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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与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贾某某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聂福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贾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7年经人介绍相识,1988年10月1日举行婚礼(双方未领取结婚证),1989年12月30日生育一子,取名贺某甲(现已成人独立生活)。自从有了小孩,原、被告双方性格各异,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打,但考虑到小孩年幼,原告忍气吞声几十年。期间原、被告多次协商离婚,被告也表示同意,但被告迟迟不办理离婚签字手续。现原、被告双方长期处于冷战状态,吃住各顾各的,若发生言语接触,就是吵打。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家庭财产依法分割。

原告贾某某为证实其主张及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老河口市光化办事处老县城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目前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及婚后生育子女的情况。

被告辩称

被告贺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一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特征,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告贾某某与被告贺某某于1988年11月7日在光化办事处老县城村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于1989年12月30日生育一子,取名贺某甲,现已独立生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家庭财产依法分割。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原、被告自结婚至今长达二十多年,婚后育有一子,拥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和夫妻感情。双方如能平心静气加强沟通,相互增进联络,其夫妻感情应能和好如初。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依法应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贾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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