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徐**离婚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李**与徐**离婚纠纷一案的(2015)鄂襄**初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11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鄂襄**初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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