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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与樊*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章*诉被告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章*诉称:原告于2005年与被告领取结婚证,因感情不和同年离婚,2014年2月25日复婚,由于被告还如从前一样长期外出不归,具体做什么也不知道,且无法联系,夫妻长期分居毫无夫妻之情,婚姻无法在继续下去,遂起诉离婚,夫妻无子女抚养、无债权债务、无共同财产分割。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提供证据如下:原告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婚姻证。

被告辩称

被告樊*辩称:庭审时经电话联系被告,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因外出打工不能到庭请法院依法判决离婚。

被告樊*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章*与被告樊*于1999年底相识并自由恋爱,于年月经政府登记结婚,同年11月离婚,2014年2月25日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名,被告长期外出打工,夫妻分多聚少,夫妻无共同债权、债务及共同财产。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本院的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是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自由恋爱建立家庭,但婚后夫妻分多聚少,未建立良好的夫妻关系,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章*与被告樊*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人民币300元,款汇湖北省**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长江大学支行,帐号:1730。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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