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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