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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与童*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曹*为与被告童*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被告童*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曹*诉称,其于2007年9月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同年腊月26日举行婚礼,2008年3月10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12月10日生一男孩童*乙。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吵架,并于2012年4月分居至今。现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原告曹*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被告童*甲及婚生子童*乙常住人口登记卡各一份。以证明原被告身份及生育情况。

2、结婚证书一份。以证明双方系合法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童*甲辩称,原告所述不实,其不同意离婚。

被告童*甲未举证。

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童*甲对原告所举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腊月26日举行婚礼,2008年3月10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12月10日生一男孩童*乙。2012年4月原告因与被告发生矛盾外出务工,并一直与被告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婚后共同生活了8年之久,应当建立了相应的夫妻感情。目前双方在处理家庭矛盾时产生了矛盾,其主要原因是双方缺乏沟通。只有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相互体谅,加强交流,有些矛盾可自行化解。因此原告曹*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曹*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汇款至黄冈**民法院立案庭。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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