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某某李*甲离婚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朱**、周*共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0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李*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刘某某诉称,刘某某与李*甲于2007年9月26日登记结婚,2008年3月27日生育一子李*乙。婚后,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夫妻矛盾日益尖锐,已不可调和,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此诉请:1、准予刘某某与李*甲离婚;2、判令婚生子李*乙由刘某某抚养,李*甲依法承担抚养费;3、案件受理费由李**与李*甲分担。

被告辩称

李*甲辩称,李*甲与刘某某的感情已破裂。1、刘某某婚后与他人有不正当行为,结婚8年,刘某某未进过一次厨房,其没有资格抚养婚生子李*乙,李*乙应由李*甲抚养;2、刘某某应一次性支付李*乙抚养费320971.5元。刘某某2014年的合法收入为71327元,根据婚姻法及最**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刘某某应按收入的30%支付抚养费,现婚生子上小学2年级,离大学毕业还有15年,因此要求刘某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320971.5元;3、刘某某婚后与他人有不正当行为,给李*甲及李*乙造成了巨大的伤害,要求刘某某支付李*甲和李*乙精神损失费300000元;4、刘某某立即偿还盗刷李*甲农行信用卡资金7491元;5、刘某某立即移交李*乙压岁钱存单15000元;6、刘某某立即为李*甲的手机号码13329788885过户;7、刘某某立即偿还双方共同股票资金15000元;8、刘某某必须书面承诺终生不得与李*乙有任何联系,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刘某某承担。

刘某某反答辩称,同意返还李*甲农行信用卡资金7491元,同意移交李*乙压岁钱存单15000元,同意为李*甲的手机号码13329788885过户,同意偿还股票资金15000元,同意婚生子由李*甲抚养,但不同意一次性给付抚养费。

本院通过听取双方的诉辩意见,归纳双方争议焦点为:一、婚生子的抚养费支付标准及应否一次性支付;二、李*甲要求刘某某给付精神损失费300000元有无依据。

刘某某无证据提交。

李*甲庭后向本院提供了刘某某与他人的开房记录资料及李*甲与案外人的录音资料,以此证明刘某某婚后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

刘某某质证认为,开房记录资料的来源不清楚,并不能证明其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录音资料有异议,认为是李*甲在所谓的第三者公司闹,所谓的第三者为了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转才回答了李*甲的问题。

对李*甲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核后认为,开房记录应由司法机关调取,李*甲提供开房记录资料未说明来源,亦无出具该记录资料单位盖章确认,即使记录真实,也不能证明来源合法,因此对开房记录资料不予采信。录音资料刘某某对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录音资料涉及的案外人承认与刘某某有不正当关系,对录音资料予以采信。

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刘某某与李*甲2003年自由恋爱建立恋爱关系,2007年9月26日登记结婚,2008年3月27日生育一子李*乙。婚后刘某某与异性有不正当关系,现刘某某认为与李*甲感情已破裂,为此要求与李*甲离婚。

双方婚后共同财产有:位于荆门市锦绣紫荆城栋单位元房屋一套,刘某某同意该房屋归李*甲所有。鄂H丰田致炫小轿车一辆,现被李*甲转移,李*甲在庭审中陈述将其要求的问题解决好后返还。另刘某某同意按每月1250元标准支付婚生子抚养费。

庭后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多次无果,在调解过程中,刘某某为李*甲的手机号码133办理了过户手续,并向本院交纳了子女抚养费及其他资金共237491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本案中刘某某、李*甲均认为双方的感情已破裂,因此刘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对婚生子李*乙的抚养,李*甲要求由其抚养,刘某某同意,本院予以准许。刘某某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支付子女抚养费。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8条的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双方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人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参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确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现李*甲未提供证据证明刘某某的收入状况,刘某某自愿每月给付1250元,能够满足子女生活的实际需要,本院予以支持。因在调解过程中,刘某某已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了子女抚育费,可见其有能力一次性支付,因此刘某某从2015年12月起,按每月1250元标准一次性支付李*乙抚育费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共计155000元。刘某某对婚生子享有探视权。

对于婚后共同财产:位于荆门市锦绣紫荆城栋单元房屋一套,刘某某同意该房屋归李*甲所有,本院予以准许。鄂H丰田致炫小轿车一辆,因房屋归李*甲所有且李*甲未要求分割小轿车,则鄂H丰田致炫小轿车一辆归刘某某所有,李*甲转移车辆,应返还给刘某某。另李*甲要求刘某某返还农行信用卡资金7491元、李*乙压岁钱15000元、股票资金15000元,刘某某同意,本院予以准许。

对于李*甲要求刘某某支付精神损失费300000元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刘某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违背了夫妻间应相互忠诚的义务,存在过错。但刘某某并无以上四种情形之一,李*甲要求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另李*甲要求刘某某必须书面承诺终生不得与李*乙有任何联系,剥夺了刘某某和李*乙的正当权利,违反了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甲离婚;

婚生子李*乙,由被告李*甲抚养,原告刘某某从2015年12月起按每月1250元标准一次性支付李*乙抚育费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共计155000元。

原告刘某某对李*乙享有探视权,具体探视方式及时间为:在不影响李*乙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每周可探视一次;

位于荆门市锦绣紫荆城栋2单元房屋一套,归被告李*甲所有;鄂H丰田致炫小轿车一辆,归原告刘某某所有,李*甲将该车返还刘某某;

原告刘某某返还被告李*甲农行信用卡资金7491元、李*乙压岁钱15000元、股票资金15000元。

上述义务,于判决生效后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9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上诉人应当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19元。款汇至荆门**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海慧支行,户名:荆门**管理局,帐号570401040002701。上诉人上诉期届满后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如自动履行义务的,将标的款汇至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户名: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账号:42001666053059111666,开户行:建设银行荆门金虾支行。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