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某某诉被告侯*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某某以双方已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郎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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