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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