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2月1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00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刘*与许*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谭*与叶*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谭*与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与范*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汤*与葛*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夏*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吕*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