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诉被告尤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谭*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谭*撤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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