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谷*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协商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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