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冉*诉被告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冉*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冉*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冉*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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