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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