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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与赵*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于某为与被上诉人赵*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0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042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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