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某某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柳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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