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柳玉凤诉刘正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柳某某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柳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柳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