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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与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向某为与被上诉人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二审期间,上诉人向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向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向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上诉人向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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