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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周*与被执行人汪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37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民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于2015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37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本院作出的(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379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中尚未履行的360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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